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683号
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珠珊板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8619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8920253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