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民初163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6208155T。
法定代表人:黄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庚,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经开区吉安大道****店铺**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399263012Y。
法定代表人:徐培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称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赔偿限额4000万元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雪春
审判员 李爱平
审判员 张才长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