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经开区吉安大道****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培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虹霞,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商务广场****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庚,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平、万虹霞,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民初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俊涛
审判员 黄 颖
审判员 汪娣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源源
书记员胡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