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民初163号之三
复议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6208155T。
法定代表人:黄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庚,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经开区吉安大道****店铺**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399263012Y。
法定代表人:徐培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莹,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赣08民初163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赣08民初163号之二民事裁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1、撤销本院(2019)赣08民初163号之一民事裁定、(2019)赣08民初163号之二民事裁定;2、冻结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银行存款1000万元;3、查封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市井开区共计133套);4、同意解除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其余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本院的解除财产保全行为损害了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导致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且将引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等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8月14日,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赣08民初16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因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张本院对其超标的额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赣08民初163号之一民事裁定、(2019)赣08民初163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了对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但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仍有64套房产被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复议申请书中亦予认可。根据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上述房产的面积、备案单价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上述房产总面积约7500平方米,总价值约7000万元,应足以保障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上述房产的面积、备案单价提出异议,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被保全的上述房产价值不足4000万元,其提出的本院超范围财产保全的理由亦与其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不符。因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本院(2019)赣08民初163号之一民事裁定、(2019)赣08民初163号之二民事裁定的复议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其余复议申请于法无据,亦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长  张雪春
审判员  李爱平
审判员  张才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曾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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