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商务广场南楼10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6208155T。
法定代表人:黄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吉安大道45号2幢店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399263012Y。
法定代表人:徐培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赣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有存款969.36元,在江西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889.54元,本院依法冻结后予以扣划,其余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共计65处房产,但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11月24,本院依法在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了解清楚,无需本院进行现场调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进度款21417699.86元,窝工损失1000000元,诉讼费1095276元,截至2021年12月2日,已执行485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