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有源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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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146号
原告:吉安市有源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0号C幢店面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PKA70R。
法定代表人:彭松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华、曾峻,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深圳大道天腾国际都会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6208155T。
法定代表人:黄玉兰。
原告吉安市有源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以被告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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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有源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765元,原告吉安市有源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艳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