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启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商务广场南楼10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620815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吉安大道45号2幢店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39926301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赣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井开区××共计65处房产,并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而进入专业技术评审程序,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到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吉安兴泰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工程进度款21417699.86元,窝工损失1000000元,截至2022年11月29日,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