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690号
原告:湖北忠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邹岗镇杨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91780500E。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和解、放弃、承认、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领取文书等。
被告:孝昌县林业局,住所地:孝昌县书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1MB17584541。
法定代表人:许红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汪明磊,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和解、放弃、承认、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领取文书等。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忠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昌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忠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孝昌县林业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请求将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213元予以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忠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行使自身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另湖北忠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全额退回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符合相关规定,亦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忠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湖北忠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21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汪新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