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108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翃,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第一棉纺厂163号,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江西中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南昌建设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787512141。
法定代表人:黄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子雨,系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系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951.5元,退回原告5951.5元。
审 判 长 王玉珍
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