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6202号
原告:湖南新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托少教所安置公寓6栋一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君,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中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南昌建设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新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湖南新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