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672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县。
被告:江西中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南昌建设大道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中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中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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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许云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英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