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正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03执1152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星金智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863008。
法定代表人:幸安兴。
被执行人:四川正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9990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正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22135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40元,律师费12000元,执行费34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