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171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法定代表人:瞿喜宾,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汇川城投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51939700Q。
法定代表人:王迪棡,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星金智能大厦6-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863008。
法定代表人:钟鸿燕,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126,012.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126,012.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易晓彤
书记员李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