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祥远铜排加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300465053L,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俊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
被执行人: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863008。
法定代表人:钟鸿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祥远铜排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所有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祥远铜排加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02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耀
书 记 员 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