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西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市西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472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市西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
被告:王萍,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
被告:王锋林,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西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萍、王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