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民初1970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黎***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四川永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永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