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7273号
原告:西安邦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薛艳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泽宇,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邦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邦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邦亚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邦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邦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雨昕
书记员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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