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864号
原告:贵州华利恒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康昕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汕头路还房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华利恒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康昕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利恒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贵州华利恒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韦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