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康昕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三晋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康昕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668号
申请人:贵阳三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钢材市场A1-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荀。
被申请人:贵州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汕头路还房小区C栋一单元24楼1号。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1)黔0111民初29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595.2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46595.2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