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125执保633号
广西御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御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申请人广西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125民初207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已实际保全下列财产:
对被申请人广西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88)中金额416840.00元进行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保全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