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3财保2号
申请人: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与政府交叉路口腾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新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潘胜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5894.75元,申请人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出具的1056000元保函为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XXXXXX),以1055894.75元为限,期限为一年(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