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黔0122民督1号
申请人: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与市府路交叉口腾达广场A幢1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84161181。
法定代表人:吴渊,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854347。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70521187。
被申请人:息烽县流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息烽县流长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甘立朝,镇长。
申请人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太阳能路灯(含基座、供货安装及一切所需配件、交钥匙工程)150套,单价3226.67元每套;2、合同金额为总价包干484000元;3、合同签订备案后,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息财函[2016]29号)规定,所供货物抽样送检结论与采购人验收结果均为合格后,3个月内付合同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且货物经抽样送检合格,并于2018年1月16日由被申请人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2018年4月1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459800元(484000元×95%),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依约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459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息烽县流长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9800元。
申请费2733元,由被申请人息烽县流长镇人民政府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