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山与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02民初3550号
原告:杨山,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
被告: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
原告杨山与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那守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侯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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