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02民初224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丽丽,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紫来办事处太平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山集中区湘江路科技公寓4栋3单元6-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太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处长。
原告**与被告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以与三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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