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山与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02民初3550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 被告: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 原告***与黑龙江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绥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