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41号

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固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699765G。

法定代表人:王飞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潮兵,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霞,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A懂**,统一社信用代码:91360802067495722J。

法定代表人:颜兴铅,总经理。

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济浪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郭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