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41号
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固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699765G。
法定代表人:王飞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潮兵,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霞,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A懂**,统一社信用代码:91360802067495722J。
法定代表人:颜兴铅,总经理。
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济浪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郭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