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3民初289号
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田心村田心小组6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0653792264。
法定代表人:吴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239号A幢1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2067495722J。
法定代表人:颜兴铅,总经理。
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计5180元,由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芳
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
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郭 骏
书 记 员  熊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