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委托代理人:肖**勇,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239号A幢1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67495722J。
法定代表人:颜兴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18821.18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宝飞
审 判 员  汪金勇
人民陪审员  赵书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