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02民初3634号
原告:***,女,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代理人:龙全发,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永叔路239号A幢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802067495722J,联系电话:895****、883****、1807968868。
被告:**发,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2元,由原告***。
审判员  王元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