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8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民德路009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59886406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兴市香屯硫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598891142T。
法定代表人:景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德兴市人民法院(2018)赣118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到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厂房、土地以及机器设备。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财产,并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拍卖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另案拍卖)。经两次降价拍卖,上述财产均流拍。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景国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151,625.4元,截至2019年7月3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151,625.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