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财保41号
申请人:贵州合创电力共享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MAAJRB4R6X。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昌明镇(省级)经济开发区5号路。
法定代表人:吴福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丽霞,系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加庆,系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安天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76045547T。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6,7号楼(6)1单元23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曹光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盘水红果运达辉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50821026C。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翰林苑41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光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贵州合创电力共享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安天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六盘水分行盘县支行,账号:2410********)、六盘水红果运达辉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盘州红果支行,账号:2410********)银行存款人民币1562539.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保单保函作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1562539.4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562539.4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安天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六盘水分行盘县支行,账号:2410********)、六盘水红果运达辉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盘州红果支行,账号:2410********)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冻结动产期限的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合创电力共享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