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民初999号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镇经济开发区5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BM39Y。
法定代表人:吴巧龙,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安天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6,7号楼(6)1单元23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76045547T。
法定代表人:曹光志,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安天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琴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