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千然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2827号
原告:四川千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一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崇鑫,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总部经济城成宏路68号2幢2单元9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黎川,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千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千然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千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原告四川千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钟珏
审判员方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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