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21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俊杰(代理权限:调查取证、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高明,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告:湖北源鑫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北区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何高明、湖北源鑫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5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梦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