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31民特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汉族,四川省千佛镇九节梁村*组**号。
申请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莎劳人仲字(2015)3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现申请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