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812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于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99元,减半收取计10,349.50元,由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