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812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于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99元,减半收取计10,349.50元,由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