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执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的(2021)新3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被多家法院进行了冻结,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也都设立了抵押权,我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前向本院提交了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查封了其所承建的厂房。现申请执行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对其所承建的新疆喀什齐鲁如意科技纺织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标段,二厂房)进行评估拍卖。
2022年6月6日,我院委托新疆中企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登记在新疆喀什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喀什市欧亚大道007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新(2020)喀什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003幢(纺纱二厂房)房产及分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72,243,520元(其中厂房评估价为65,783,687元,土地评估价为6,459,833元)。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24日本院在“淘宝网”网络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案涉财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拍卖流拍价为52,195,943元(其中厂房评估价为47,528,713.86元,土地评估价为4,667,229.14元)。第二次拍卖结束后,2022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的(2021)新3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包 汉 杰
审判员 孙 延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都 热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