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2民初1557号
原告:疏勒县创丰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东盛路5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经营人)
被告:***,男,1986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67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永寿县。
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疏勒县创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疏勒县创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疏勒县创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创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疏勒县创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姑丽扎尔·**提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