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3519号
原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打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址: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址:喀什市。
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7318170068,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址: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提吐*****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热 比 耶 库 尔 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