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3519号 原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打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址: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址:喀什市。 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7318170068,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址: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提吐*****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热 比 耶 库 尔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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