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亚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与江西省亚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482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滨江大道赣江桥头白云山路(牧马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0N1FX5。
经营者:***,男,194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亭,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亚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河西行政新区新景城市花园**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106975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省亚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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