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江西中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3财保537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45443。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中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义坊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符圆圆。
被申请人:符圆圆,女,汉族,1994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1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圆圆、***、***、***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圆圆、***、***、***银行存款3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