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4196454-4。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锦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组织机构代码:56626373-1。
法定代表人:储俊。
被执行人:南昌拓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组织机构代码:5761091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权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组织机构代码:05161702-7。
法定代表人:符圆圆。
被执行人:储俊,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2月16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月21日生。
被执行人:符圆圆,女,汉族,1994年10月9日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锦嘉实业有限公司、储俊、南昌权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圆圆、***、南昌拓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42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先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