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822号
原告: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沈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裕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大,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杨爱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晋,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鸣剑,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73.50元,减半收取计2,836.75元,由原告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