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747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卜村路以东建材路以北建材装饰大市场10幢12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51837640U。
法定代表人:骆岳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1074Q。
法定代表人:王声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桂仕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8456241XB。
法定代表人:吴承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合计45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755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37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