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孙埠镇桂仕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承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苗苗,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挖掘机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胜,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计520.5元,由上诉人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前香

审判员  程 瑛

审判员  包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连杰

书记员林再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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