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桂仕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承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关庙村陶庄54号1户,现住安徽省绩溪县。
上诉人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民初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请求二审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承担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绩溪县西区工业园清凉峰路场土石方业务,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绩溪县,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安徽荣成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红
审判员 谢振
审判员 曹沂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汪澍
书记员车玉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