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业二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庞邢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军,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执行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一区团结北路7号240栋。
法定代表人:华衍文,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5056.49元、执行费13851.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23962.0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1121094.4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工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账户内有少量存款,已扣划至你处,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冻结,账户内没有存款。经查询到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五十铃牌×××号车辆,本院已经查封,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变现;我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新疆阿勒***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查询财产信息,反馈结果为无财产信息。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2年8月2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