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路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21民初1277号
原告:甘肃路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范家坪村61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路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甘肃路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路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94元,减半收取计4897元,由甘肃路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狄国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