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三八莲塘村利盈发展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栋。
被执行人: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凤翔工业区成业路4号金粤宏泰大厦1栋301-2、301-4。
法定代表人:何金德。
原告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5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9月20日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6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该货款及违约金由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则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0.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因义务人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891.72元,本院已扣划1891.72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1841.7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891.72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1841.7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肖文勇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谢 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