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盖特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盖特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曲江区宇通运输队、水定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821民初8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三八莲塘村佛冈利盈发展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慧光,系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剑灵,系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曲江区宇通运输队,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环城路物流停车场综合大楼**。
经营者李大超,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彭洋涛,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该运输队员工。
被告(反诉被告)水定坤,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鑫园花苑**首**织机构代码:739858013。
负责人:连镇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和平,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定坤、曲江区宇通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曲江区宇通运输队向本院提出反诉,但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回反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曲江区宇通运输队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蓝 聪